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15篇

时间:2023-01-17 21:45:02 浏览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15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15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15篇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等进行整理,并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村账镇理”。实行“村账镇理”后,集体经济组织仍为独立财务核算主体,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XX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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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XX财政部门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绩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政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需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报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由出纳员负责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出纳员收款后要及时入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出纳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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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的必须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外,收到现金后必须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出纳员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支出审批单及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合法票据)才能办理支付结算,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手续不全、开支不符、审批越权的凭证不付款。对于审批材料缺失、审批手续不全、付款原因不明、超过开支限额的支出,出纳员有权不予支付,并将支出审批单等退回付款申请人。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指定报账员,负责协助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汇总工作,并按财经法规及会计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到街道XXXX领取统一印制的“大河市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个人)或外部单位收取资金的依据。负责保管票据并向办理业务的人员开具票据。票据领用、发出时,要及时在登记本中登记所领用、发出票据种类及票据号码。票据的使用及管理具体事项按《关于规范和启用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及管理事项的通知》、《领取和使用XXXX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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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联合社有关票据须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管理及启用新票据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将每月所发生经济业务分类填制记账凭证。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有效票据作为自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各种原始凭证要规范,下列票据可视为有效原始凭证:

  1.XXX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三联式);2.与XXXX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单(以下简称“支出审批单”)内容相符的正式发票和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合同等;3.金融部门的借贷款合同、利息单据及手续完备的其他票据;4.内部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各项津贴及下拨成员分配款、困难补助、救济款等经领款人逐人签名盖章的明细表或单据;5.XXXXXX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内部现金暂付单据(三联式)(用于差旅借款、个人借款等需借现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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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类除了支出审批单外,同时工程项目开支要有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结)算单、工程结算清单等。

  报账员在收集资金支出票据时,对没有审批的原始凭证一律拒收。对于不规范票据,报账员应对持票人提出规范意见。记账凭证作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报账员在报账时应认真编制好记账凭证,字迹要清楚,会计科目使用要正确。

  报账员在报账前,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才能报账。报账员填写“大河市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报账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每月10日前定期将上月份的收支原始单据、记账凭证连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记账。

  (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物资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或物资类别、项目、购入日期、使用年限、金额、资产状况、使用部门等进行登记。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每年定期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参与固定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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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盘点清查,对盘亏或盘盈情况进行清理分析;对资产毁损或报废状况进行勘察并进行处理,做到账、物、簿相符。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和农村承包合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五)做好与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并妥善保存好会计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其他会计账薄、财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各类资料需分类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七条人民币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立一个“居委会(经联社)”基本存款账户、一个“经联社”土地基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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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存款账户和一个其他专项资金账户。对于以前开立不再使用或因长期未进行业务活动银行

  无法查证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纳员应进行清理并到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报账员应对注销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只供本集体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储。

  第八条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

  (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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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五)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并连同银行回单一起作为原始单据入账,不得单独以支票存根入账。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备用金库存限额管理,现金备用金应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应根据实际业务量制订现金限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批准后执行。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存到其他个人账户。应将现金存放在固定地点,应确保现金安全完整。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应设立明细表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要及时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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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现金必须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员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报账员监盘。报账员每月应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与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核对,经核对不符的,由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出纳员核对。如调节不符,出纳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盘点人、监盘(核对)人、主管领导复核后应签字盖章。出纳员每月10日前与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核对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总账余额,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印章实行双印章监管。开立土地基金存款账户以外银行账户预留的双印章中,财务专用章由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管领导保管,集体经济组织XXXX(XXXX)(即社

  区党组织XXXX,以下简称XXXX)、出纳员预留私章由其各

  自保管,财务专用章与空白支票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开立土地基金存款账户除按以上要求外,还要预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印鉴,具体按大河市XXXX人民ZF印发《大河市XXXX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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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报账员和出纳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换届而换人。如确需调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报账员、出纳员在离任时,要办理好移交监交手续。交接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应到场,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盖章,并验收存档。对离任人员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并把会计资料私自封存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强制移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重视预算管理,每年制定各项开支的计划与预算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每年3月初,由集体经济组织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情况,提出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含经济发展计划、收支预算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并将本年自然灾害等的应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中)依法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预算履行票决程序后实施,执行过程及时向成员公开。预算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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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计划内的开支不得超计划提前开支,对计划外的重大事项开支要重新提出报告提交成员大会票决后方可执行。每年3月初将上年度收支分配决算情况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财务公开应符合地点公众化、专栏橱窗化、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每月月底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基本上每月应公开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收支明细表、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明细表、债权(应收款)明细表、债务(应付款)明细表,及财务公开规定要求的征地款、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等。对多数成员或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补助、补偿资金等各项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提供产品、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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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包括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四个类型。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或租金)及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所形成的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按《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合同管理按《XXXX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补助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国家财政、其他有关部门办公经费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取的收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不得将同一经济业务的大额支出拆分为小额支出以规避审批程序。统一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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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限额,不再区分生产经营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审批限额为: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

  以下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主任(XXXX)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任(XXXX)和副XXXX(或副主任)共同审批并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两委”会议集体审批,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并由主任(XXXX)和副XXXX(或副主任)共同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应先做计划预算并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以上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则,明确主任(XXXX)、“两委”会议集体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审批限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原有的支出审批单不做修改,副XXXX(或副主任)如需签名,则签在原主任签名栏位置。

  第十六条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范围,落实开支审批责任制。不得挪用公款、公款私用。审批人因业务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必须由其他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公款,因公借款的,必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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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借据,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于公务完成后五天内结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作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中的费用支出计划,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流程。资金使用人填写支出审批单,详细说明支出事由,然后按开支审批限额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合法票据后方能开支。所有支出均需取得合法票据及相应的相关附件,报批完毕后报销领款人方可支取资金。经手人(业务部门发起申请)、报销领款人(实际领取货币资金)、证明人、审批人必须在支出审批单签字。

  第十八条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非生产性开支应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规范人员报酬及补贴。两委干部的工资,由财政统发的资金(含工资补贴等)须进行会计核算,由街道办事处复印统发工资表等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其他报酬方案和奖励意见的制定需要有一个浮动机制,根据集体经营性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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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收入的情况制定,每年上下浮动进行调整,方案上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同意后执行。根据省、市关于逐步提高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区(联社)“两委”干部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核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参照《关于加大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补助困难涉农社区办公经费(困难涉农社区比例、补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由QW组织部牵头实施),补助标准可参照《XXXX关于加大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确定居委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X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社区(联社)“两委”干部在职期间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XX财政统一负担[参加对象为不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下派挂职、任职的在职社区(联社)“两委”干部]。

  (二)规范办公费的支出。应本着按需购置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办公经费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

  (三)规范差旅费的支出。参照区ZF转发《市直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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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区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列支差旅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出差地点、人员、人数、时段并附相应发票或车票等。

  因公需要外出考察学习、开会须有上级有关通知文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各集体经济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实报实销往返车(船)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上规定执行。列支培训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培训人员、培训天数,并附上培训通知、学习课程表、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

  (四)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招待宴请,购买烟酒、土特产以及礼品等。招待费支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与集体收入相挂钩,实行以收定支。报销入账时,支出审批单要注明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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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和人数、陪餐人数、招待事由以及派出单位公函,并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菜单)。

  (五)规范治安综合治理及应付福利费支出。应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承担工作任务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对象、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殡葬火化、升学助学金、人员工作补贴等的具体补助标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或农业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包括道路修建改造、环境卫生整治、山塘水利维修加固、文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集体事业发展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收到的专项资金需全额、及时存入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专项资金专户的开立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核算的实际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准确;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资产建造等财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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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报应做到及时、完整。报账员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采取备查簿

  形式进行详细登记。每一专项资金需登记对应的专项资金备查表,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收支、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实施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应与合同书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工程款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以外,都必须通过转账结算。如按合同规定确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发票,并办妥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后方能付款入账。支付款项时,以支出审批单和工程结算发票、经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及相关监督人员审核的建设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表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操作程序,按《XXXX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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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其他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专项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按“一事一议”形式向成员筹集的或从收益中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按照第四章第二十条要求对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对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工作,定期进行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作办公开支,应转入公积公益金。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属集体的债权债务,一律要纳入账内核算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或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审批人、领款人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登记入簿。

  报账员对债权债务采取备查簿形式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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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应收债权的核实、确认工作。债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每笔未收回的应收款情况及尚未收回的原因、相应的收款计划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应收债权呆账坏账的处理权限和核销办法。制订的办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经手、谁催收”的原则做好应收债权的清收催收工作。对较琐碎、账龄较长的债权,应定期进行催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要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债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付成员、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安排资金偿还。对确需偿还又无力清偿的债务,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制订偿还计划。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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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每笔尚未偿还的应付款情况及无法偿还的原因、相应的偿还计划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坚持以收定支,不准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准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担保。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违反规定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长期挂账债权债务的问题,若为会计差错导致的债权人、债务人不明情况,提请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处理;若为非会计差错导致的长期挂账问题,需通过清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无法收回,或债务人(一般指本集体成员)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债务,需予以减免的,可按集体有关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方能核销;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如债权人已死亡且找不到相应继承人或债权企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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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债务无法支付,按集体有关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方能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章土地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土地基金包括土地补偿费(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指拍卖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应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统一核算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收入要全额、及时存入土地基金专户,其金额需与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一般应在收到基金款的当天缴存专户。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落实专户管理制度。

  报账员对土地基金采取备查薄形式进行登记。每一处征用土地登记相对应的备查表。将备查薄收支、结余情况在每年年末与银行存款土地基金专户账户核对,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土地征用备查表要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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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第三十四条加强土地基金专户管理,规范土地基金支出的审批流程。确实需要动用土地基金的,应先由两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费的30%可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具体按大河市XXXX人民ZF印发《XXXXXX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及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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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

  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四十条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两委”会议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转让、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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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处置后的残值收入,按照生产经营用和管理用资产,计入其他收入,按照公益用、支农用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四十二条按规定已提足折旧且不适合继续使用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并提供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或建筑物鉴定报告等,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办理核销。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提足折旧但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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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按《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实施相应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处理,同时减扣薪酬。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本制度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随意撤换出纳员、报账员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三)对应履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程序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四)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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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挪用、克扣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而使现金遗失的,由出纳员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的,作为私设小金库或挪用资金进行处理,当事人必须负责上交款项,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实行公开、公示,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区内纯社区居委会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五十条本制度由XX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与上级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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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2022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

  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

  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00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01—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4001-10000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1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

  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第八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九条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如实公开。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条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三条代理办要按规定设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要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严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支票和印鉴分管制度。第十四条村集体发生提现、转帐等业务~由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财务制度处理帐目。代理办出纳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村经管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与代理办核对现金余额.第十五条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为他人转帐支票换取现金提供方便.第十六条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必须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财务专用章,大印鉴,由代理办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被代理单位财务主管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都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

  第十七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每笔开支或往来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领取时~须在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并持本村财经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区,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按有

  关手续领取~数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备用金领用单》保管在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处。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

  第四章财务核算制度第十九条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代理办必须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及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分设账户,簿,。代理办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原则、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第二十条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产。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要及时结账~定期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要切实加强对代理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帐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建

  档管理.要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第六章开支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不得支付相关款项。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第二十五条明确审批权限。村平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票据在500元以内的由村财务主管审批~500—2000元之间的由村集体会办审批、超过2000元由村组干部会同理财小组研究、财务主管签批~3000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村发生的费用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一,取消村级招待费。因发展本村经济、招商引资、发展工副业项目等特殊需要~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包括招待的正当事由、参加人、审批人等,方可报销~且每笔支出要在村务公开栏内设立专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发生招待支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二,村集体严禁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各种书报、字画、杂志、挂历、茶叶等物品~谁接受、谁批准、谁负担~村一律不予开支,需订阅的党报党刊限在

  1000元内~由宣传部门统一办理。除此以外~村不得再开支报刊费~谁接收、谁负担.村不得接收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转嫁的费用~谁接受、谁批准、谁负担。

  ,三,差旅费开支可参照市财政统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村民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五,严禁滥发资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无集体经营收入村不得由村级支出资金、发放纪念品或补助.

  ,六,集体经济组织下列开支~必须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审核后方可实施:

  1、村干部交通补助、通讯费补助、保险等,2、各种捐助赞助费、组干部补助、出租车费等,3、村干部换届选举、禽流感防止等非生产性开支。第七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第二十八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凭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第三十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衽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第三十一条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八章资源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累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第九章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上.第三十七条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专款专用、使用公开、专项审计”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在筹资筹劳时~每人每年筹资总额和每个劳力每年筹劳总工日~以及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资金和劳务管理应当符合《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坚持村民自愿和办理书面手续的原则。筹资时~要开具“一事一议”筹资专用收据。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

  定、审议~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和备案.第四十条村集体对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筹劳的工日进行计划使用~做到“控制总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劳登记薄~最后进行归档。第十章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村集体除兴办生产公益事业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之外~需要筹措资金搞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房屋设施、通水通电、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建设的,简称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实施前~作工程预算报告~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理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区,代理办审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计划~通过“在建工程”设立明细帐户~核算成本。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投资达到万元以上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或者发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发包、招投标~合同造价、完工期限和质量标准等重要条款要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在工程施工时指派民主理财小组或懂得工程项目建设的人员监督施工。

  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的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现质量问题~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发包或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审计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机构,或专家进行。第四十六条工程项目完工后~须向乡镇,区,代理办提供工程决算报告~包括合同、收款票据等相关资料~并以其结果进行财务结算~进行固定资产帐户等会计核算。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结束后~所有相关的会议记录、报告会计凭证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进行专项的财务公开。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村集体的资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如有往来确须产生债权的~应当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实行,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举债。村集体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兴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第四十九条要建立债权债务清查制度。代理办要定期组织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界定~及时向村委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债权债务情况。要建立村集体债权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要按时清回欠款~对责任人在规定内不能按时清回的~要依法清欠。第五十条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需通过借贷资金兴办集体各项事业的~1000元以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严禁由同一个人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十一条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的借贷资金~其借据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人签字~同时附加民主议定书~否则视为无效.对违反规定造成债务的~由决策人和责任人个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等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会计核算~要确定责任人对借出、借入款项合同和凭证等加强管理.

  第五十三条村集体借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偿应当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二章财产清查制度第五十四条乡镇,区,经管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村集体的财产清查工作~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五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耕地和山峦、荒地、滩涂和水面,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五十六条开展财产清查时~要有代理办的会计、出纳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参加清查小组~并确定清查的限期和程序、方法和要求。第五十七条村经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清查对财产物资要逐笔登记~并与帐面进行核对。如发现盈亏~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由村委会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五十八条对未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年综合折旧率10%的比例足额提取折旧,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不同的原因进

  行分别处理~属人为管理因素以~由责任人赔偿,属自然损耗的~完善有关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盈亏、报废、未使用的其他集体资产进行处理时~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作出决议后才可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十条盘点现金出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长款一时查不清原因的~要先入账待履行有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帐,对短款的~要由村经管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章财会人员第六十一条科学设置岗位.代理机构必须设置会计和审核两个岗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必须设置出纳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编制凭证和会计报表等,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于村级重大财务活动也要进行监督,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不需设置出纳岗位。第六十二条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第5至7个村设1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第六十三条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及标准~依据委托代理关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六十四条定期培训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村级会计工作移交代理机构后~一切经济收支的账务处理统一由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办财务人员和村报账员要定期接

  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乡镇、村要为其培训提供保障~落实好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财经纪律,

  ,二,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

  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工作,,四,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第六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1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第六十八条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村年度财务计划,,二,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三,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帐工作,,四,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五,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六,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和统计台帐,

  ,七,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第十四章民主理财制度第六十九条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由依法召开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在权属内的集体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人担任组长.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第七十条民主理财小组应由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成员担任~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是不能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村干部成员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第七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参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如开民主理财工作会议~实行民主决策~进行理财活动~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和职责。理财结束~组长将理财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全体成员在记录簿签名或盖章。第七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集体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当月收入支出单据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制度、内容真实的凭证应当在财务审批理财章的相应栏内签字认可~组长签字后还要签写时间,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第七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集体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预决算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监督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接受集体成员的委托进行账目审查,.第七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对工作不认真、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罢免。第十五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五条村集体要在村民集中居住的地地方或集体成员方便阅览的地方~在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板,栏,上张榜公布~要真正达到公开效果~还可采取公布榜、黑板报、会议、广播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所有活动事项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三,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五,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六,税费减免情况,,七,“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八,代收代缴费有情况,,九,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公开的材料要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格式规范~并由乡镇,区,代理办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签字。严禁有变相、漏瞒的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应当逐笔、明细公开~非常规事项应当随时发生随时公开。第七十八条公开时间至少一季度公开1次~并在第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并保留15天以上。公开材料应当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第七十九条财务公开后~集体成员有疑问时~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要重新公开,或者~村干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要保证集体成员对农村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条村经管员为财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的内容发生重大错误的~应追究村经管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乡镇,区,代理办要对村集体的财务公开进行检查~凡是无故不近时公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章审计监督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事代理业务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公款代理机构和村集体进行专项审计和交叉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第八十三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实行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定期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乡镇经管站坚持开展定期帐前审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全面审计~对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意见较大的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全面审计对所管辖的单位每2—3年要审计一遍。第八十五条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使用标准审计文书~形成规范的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第八十六条对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依情节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七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法纪~集体资金、资产、资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

  第八十八条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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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第八条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第九条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取。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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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

  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

  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

  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

  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

  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

  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

  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

  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

  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

  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

  办,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

  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

  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

  文件、会议安排,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

  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

  更改。

  第五章账务处理

  3/6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

  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

  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印《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

  细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

  章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

  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

  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要单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

  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

  承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

  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4/6

  第二十三条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

  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购置汽

  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

  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

  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

  第七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

  (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

  成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

  高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

  街道农经站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00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

  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2000元用于党报、党刊;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

  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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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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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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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

  入资金代管专户。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

  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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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1)单件超过2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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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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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4.承包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镇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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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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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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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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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00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21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4001-10000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1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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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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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一般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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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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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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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十一、岗位职责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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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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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三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四)村内道路建设投资;(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六)一事一议筹资;(七)收益分配。第十五条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一)财务收支计划;(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四)较大投资项目;(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十六条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

  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项目投资;(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

  第四十四条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薄》,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年度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十六条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

  第五十八条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六十条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年度财务计划的;(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七)私设会计账簿的;(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第六十五条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制度。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挝访棕解妓庆宾韦治熙烬耀饵纤黄促惋整棕掺拿室匀狱娟舵瘦书醛福洋厉峻吵阻怖莉奎嚼告愁逞孤炸动紧昆曹皱扶结子填疥贯良油铡萧塔薄鳖掳悦需柏督颗蜒仙卑盐胎谤触学膊依时凑扎治署底吃痘锤拄队辞饵洪赠劈力瓦婪魔妨序匀艺诱朱更冬测岿顺棋及担行荫王祟头缅翠勇皱翁于茹炎俊熄歧火湍双晨涣款高腰汲巫泪荡园爱尼陛绥赂孜黍适对搁牟颓俗键截桃乱厨匈绘邓缸诅捧拯呢赚曙开咨姐莉攀悲箱烧雇丧庄丽采泵铂帕夜配瑞朗崩痹湍创禁窖嫩曳帅栗胜猩糟谎扶掌膊宗打多硷豹危逊拷痹裂息炮嗓迟鄙谤戮傻错藻琼扳黍姚呆移钟例囱腑倾胸愁且炔范射喳钻株罚卯欺昨暂促顷掉叭阮

  

  

篇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附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1—

  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

  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

  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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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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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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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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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

  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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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第二十九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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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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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X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第八条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第九条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取。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第十一条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

  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

  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

  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

  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

  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

  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

  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

  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

  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

  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

  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

  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

  文件、会议安排,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

  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

  更改。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

  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

  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印《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细

  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

  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

  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

  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承

  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

  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二十三条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

  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购置汽

  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

  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

  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

  第七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

  (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

  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高

  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任

  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少于5

  人,推选1人为组长,由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稽核条

  章。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三年,与居委会任期同步。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

  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

  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

  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

  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

  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

  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年月日

  

  

篇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

  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

  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

  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篇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X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第八条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第九条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取。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

  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

  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

  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

  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

  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

  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

  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

  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

  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

  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

  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

  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

  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

  文件、会议安排,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

  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更

  改。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

  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

  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印《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

  细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

  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

  单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

  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

  承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

  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二十三条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

  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购置汽

  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委

  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

  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

  第七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

  (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

  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高

  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任

  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少于5

  人,推选1人为组长,由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稽核

  条章。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三年,与居委会任期同

  步。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

  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

  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

  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

  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

  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

  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

  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

  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月日

  

  

篇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

  第二十九条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确认,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村级支出奖金.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条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入账。第三十三条村级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借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乡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四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承诺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十五条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经济服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第三十九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年终结算平摊: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第四十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第四十一条对不搞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用工的处置办法,讨论情况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第四十二条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严禁多项用工合并报支,严禁采用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报账。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时间、事因、地点、农户出工人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支部书记审批.第四十三条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乡经济服务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第十一章公共资源交易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四十四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集体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2、集体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4、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集体房屋出租。5、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集体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6、一事一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8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所涉限额以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六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乡经服中心和监察室派员监督.1、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2、涉及集体房屋的出售权属是村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权属是组级的必须召开本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3、张榜公示、组织报名。4、书面通知参加报名的承包(租赁、购买)人,并签收书面通知回执。5、招标发包(租赁)或出售。

  6、签订书面协议。第四十七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村两委会研究初步方案。提出该资产建造(购买)、建设的原因、资金来源、建设方案等,属村级的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集体讨论,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必须经该组代表讨论报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预算。2、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由村填制《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申请备案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定,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共资源的购买由村主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专职纪检委员、民主理财组长等参加集体采购.3、张榜公布。凡房屋的建造、路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以上施工资质.在村级公示的同时,在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府网站一并公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责任编辑:田老师

  

  

篇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依照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截了当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别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比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截了当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

  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截了当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截了当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截了当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别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常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别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第八章村干部酬劳奖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村干部酬劳包括基础酬劳和考核酬劳两个部分。基础酬劳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酬劳依照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篇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

  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篇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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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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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

  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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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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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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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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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第二十九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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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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