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的理性思维

时间:2022-12-30 08:50:04 浏览量:

摘要罗斯科·庞德的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篇幅简练而又逻辑严密,清晰的论述了庞德对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任务这些在法理学中最基本而有最有争议的问题的思考。本文从该著作主要内容出发评析了庞德的主要观点及其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实用主义社会控制理性

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23-03

法既是理性,也是经验。它是经过理性发展了的经验,也是经过经验检验了的理性。——罗斯科·庞德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作为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成就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的法学家,成为美国的官方法学。庞德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耶林“利益法学”关于“法律的目的”的理论,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关于社会力量与社会控制的学说影响,这些学说是他的“法律社会控制论”重要理论基石。

本书《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是罗斯科·庞德于1916—1936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校长时所做的两篇专题讲座的讲义,篇幅不大,但却详实而又清晰的说明了庞德对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任务这些在法理学中最基本而有最有争议的问题的思考。在历来西方法学大家的浩瀚法理学著作中少有这样以这样较少的篇幅简练而又逻辑严密清晰的论述自己的主要观点,充分的显示出庞德这样一位有着过人的法学天赋的法学家在十九世纪初对于法学理论的深刻认识与独到见解。

一、内容简介与本书的思维逻辑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由两个专题组成,分别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

第一专题“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分四章。在此专题中庞德在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就从社会学观点出发明确提出“我认为它(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社会力量的不断的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为实现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支配力,要通过“社会控制”这样的途径,由此引出法律也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并在此论述了强力与法律的关系,指出强力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要维护、促进和传送文明。

由于在第一章中论述了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第二章承前启后论述什么是法律。庞德在这一章节中说“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和被经验检验过了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法律作为权威性的社会控制手段,但也有“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他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法律实际实施与作用过程中的局限。

在第三章法律的任务这一章节中,他论述道:“我们认为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与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的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的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的给以满足。”他借用耶林的观点,把人类的愿望、要求和需要称为利益。在此基础上,他着重论述了自己对于利益的理解与分类,他把利益分为三类,并认为利益与权利紧密相连,“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利益是人们对生活的愿望、要求和需要,这是生活的经验,但法律并不保护所有的利益,只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才是权利,以强力为手段的法律是对某些合理利益的诉求的保护,这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

以法律的手段控制社会,以强力为后盾取舍生活中人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即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利益保护和反对这是一个价值问题,由此第四章顺序展开,标题就是:价值问题。在这部分中庞德提出了三种价值尺度的衡量方法。并在第二中尺度中提出了他的的著名的“法律假说”观点。行文最后提出,法院应当通过经验来发现和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法律的任务》这个专题共分三章,第一章:为什么要有法,第二章:法是什么,第三章:法律可以做什么,当我们仅仅就看标题就可以清晰看出此文严密的逻辑结构,这三章分别可以用三个英文单词加以描述:why→what→how 。针对出现的现象,首先提出疑问:为什么会这样?进而研究这样的现象究竟是什么?最后在弄清现象的缘由与本质后应该如何运用这样的现象。这种研究方法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这可能也与庞德年轻时学习植物学专业所形成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的思维逻辑不无关系。

从第一章开始,对出现“法律”这样的一种现象,庞德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并运用社会心理学的方法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对法的概念发展和各个流派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最终又回归到从社会控制的心理基础来论述强力与理性的斗争。对于理性与经验的关系,他表述了一句极为经典的话:“只有经过理性考验的法才能坚持下来,只有基于经验或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宣言才能成为发的永久部分,经验由理性形成,而理性又受经验的考验。”在第三章,庞德从补偿性和替代性的角度论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也从另三个方面论述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三种局限。在庞德的眼里,法律已不再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技术”或“手艺”,而成为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工具,并进而影响和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内容分析与评述

庞德的社会法学是对17、18实际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人人平等”,“天赋人权”,而到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新的利益冲突严重。这时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初期提出的民主、法制理想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自然法强调的天赋人权的个人权利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极端的个人主义,损害了社会利益。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为时代潮流,法律不得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法学也把法律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研究。因此,法社会控制学说即应运而生了。这是本书形成的时代背景也是罗斯科·庞德思考问题的现实背景。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中首先以威廉.詹姆斯(美国实用主义的首创人之一)的话开篇,驳斥自然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观点,提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是维护文明的方法,通过对人们内在本性的控制,人们才能够征服自然界,才能够使社会向更文明的方向发展。这样的开篇开门见山的反映出了庞德的实用主义思想色彩,当其他的法学家在法律是什么这样的本源问题上反复纠缠时,庞德在思考问题时首先跳出这样的永无止境的概念思维黑洞,首先从功能与作用上点出法律当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与最终的目的——推进人类社会向文明的方向发展。20世纪早期西方政治方面的专制注意倾向和法学本身变成了人类的祸害。希特勒在欧洲战场的风卷残云,这场发长在“文明”国家之间的悲剧战争,带给欧洲法学巨大的冲击。庞德也显然认识到,为法律找一个具有正面指向的基础是必要的,这与他一贯的实用主义的立场不但不矛盾,反而是恰恰具有亲和力的。

实用主义这一名词是由希腊词派生出来的,和“实践”一词在希腊语中是同一词源。1878年皮尔斯开始把这个词用到哲学上来“我们的信念实际上就是行动准则的以后说,要弄清一个思想的意思,我们只须断定这思想会引起什么行动,对我们来说,那行动是我们思想的唯一意义”,这是皮尔斯的观点也是实用主义的原理。实用主义不代表任何形式的结果,它不过是一种方法。它强调实践,但实践的标准是“兑现价值”和“效果”,凡“有效用”和“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就是真理。庞德接受了这一哲学思想并将其运用在法学领域中。

当然他并不回避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庞德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是 “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事实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他也反思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在担当和促进文明的任务时所可能面对的困难与局限,总共罗列了五点,充分体现了一位在法学道路上孜孜以求的探索者对法律局限与实现社会良好秩序期望之间差距问题的探求。

社会控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但作为一个概念,它是由美国创始人之一的爱德华·A·罗斯在1896年首次提出的,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秩序的基石综览》是世界上系统研究社会控制的第一部专著,这部著作发表后直到本世纪50年代曾长期风靡美国社会学界。庞德借用了这个词汇,但庞德并不是在经济学家长期用它指称运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去刻意计划和知道经济过程的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这个术语,他是在一种更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语,即由罗斯教授所采用的那种意义,指通过文明对每个人施以控制,而不论它是无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正是这种压力,确立了和继续着文明对人性的支配,促使人们在继续文明社会的方面做出最大的努力,并且制止人们采取与维护社会秩序相违背的行为。

在庞德的论述中,不仅运用了社会学知识也,常常将心理学的知识纳入法学的研究领域,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更有力的支撑点。他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自我的利益与需要,人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对内在的人的本性的控制一直是通过社会控制实现的,在今天也是通过社会控制而得以延续。但整个的社会控制却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实现 ,法律只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力量。对内在的人的本性的控制的支配力来源于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迫使他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对人类内在本性的认识,这个问题不得不牵扯有关心理学和哲学方面的问题,这是一个至今尚未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此,庞德的认识是人既有合作的社会本性也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当这两中矛盾的本性糅合在一起时,个人主义的无限制扩张必然使文明倾覆,社会控制的作用即在此。庞德的人性论具有鲜明的社会功利注意的色彩,与他的使用主义的哲学立场也是分不开的,虽然他论述的人性论既抽象也不新鲜,并且过于简单。或许他只是觉得在谈到社会控制的问题时,人性问题无法回避,给出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立场就已经足够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理解与认同他的观点,每个人都可以从他的人性论中或多或少的看到自己身上也同时存在着这样的二元性。

庞德反对形而上式的理论体系,注重实践的社会效果。他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利益法学的学说,认为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控制来确认、实现和保护某些利益。利益可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个人利益又分为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在各种利益的界限划定和得到承认后,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而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关于各种权利的问题,因为“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庞德的有关利益的分类,特别是他的有关社会利益的学说,不仅在他的社会学法学中至关重要,而且在西方的理论中也是极其著名的。但需要注意的在当下的中国,我们常常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相混淆,认为两者几乎是等同的概念,而在庞德这里,他严格的区分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利益而社会利益主要是指存在于文明的社会中,并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在当今中国的社会中,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现实同样是很多人内在本性的无限度扩张,由此引起很多对于社会利益的无视,环境问题,气候问题,社会矛盾加剧等等这些“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如果不加以控制,将势必影响我们的社会长远发展,阻碍社会向文明的方向发展。同样的社会现实问题,我们可以鉴戒前人的经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国当下的社会问题。

三、对该书主要理论的思考

法律是社会的控制吗?“通过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一词组缺少了主语和宾语,但为人们的理解提供了空间,“控制”一词本身反映了控制主体与控制对象之间的主客体关系,那么,法律在其中只是主体对客体的工具或是手段。因此有人对“社会控制理论”提出质疑。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弄清楚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中的主体和客体。法律是依靠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强制力量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可以将社会控制的在主题理解为国家。“社会控制:词语本身表明了社会控制的对象是“社会”。那么,法律是国家的社会控制吗?将法律定位为国家的社会控制,随之而来的有两方面的批判。其一,这种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主动和被动的地位,是对民主和自由的冲击。但是,庞德这里的社会控制并不是对社会的专制统治,而是对个人自我表现的本性扩张进行控制。显然,这种控制是以保护社会中的正义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其二,法律作为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手段,容易蜕变为法律工具论,有损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望。其实,根据庞德的理论,法律的目的开始于制恶,但不止于制恶。法律在对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进行控制的基础上,还必须为人的利益服务。因此,法律作为人的利益的工具,并不损害法律在社会中的信仰。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内在的观点采用的术语是 “ 我有义务 ” , “ 你有义务 ” ;外在的观点采用的术语是 “ 我被迫这样做 ” , “ 如果……我大概就要为此受苦 ” 。庞德没有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规则,把所有的法律规则都视为调整利益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实际上就是把所有的法律规则都视为外在规则,唯有如此法律目的才是明确可知的。根据外在规则中权威者的意志对社会中各种利益按照权威者设定目的进行调整,这是法律目的可以明确知道的唯一形式。但是外在规则在一个自生自发社会中是无法代替内在规则的,因为外在规则中的权威者意志是不可能知道社会中所有的利益需要的,他也无法知道社会中的人真实的利益需要。如果由外在规则进行利益调整而进行社会控制,那么结果是利益冲突将更加严重,社会控制是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而只有内在规则才能实现利益的相互协调。在内在规则的约束下,社会中的人将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来调整与其他人的相同或相异利益需要,而不是由权威者指挥他与其他人进行利益调整,因为权威者不可能比本人更了解他的利益需要,而本人也可能不比其他人更了解自己的利益需要,但是,本人可以在以内在规则约束下的社会生活中发现自己的利益需要,这一点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因此庞德的社会控制的理论在这一点还有待丰富与发展。

庞德在论说法的概念的复杂性时认为法律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法令、技术和理想。在论说关于法律的概念时认为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的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的法令事实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他也认为法既是经验也是理性,经验由理性形成,而理性又受经验的考验。仔细思考这三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庞德实则从不同的角度在思考与论说他对于法律的思考。第一个的角度仅仅是从内容方面考虑,第二个角度是以法律作为一种功能性的手段从作用的角度来论说法律的作用,第三个角度则是更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以更抽象也是更简练精辟的语言概括法律的形成过程与最终呈现出的状态。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曾提出过法律难被定义的问题,庞德所论述的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实际上也是在从不同的侧面在描述他对于法律是什么的思考并侧重于从社会性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实效性方面思考法律存在的实际效用,这也是与他的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想密不可分。

哈特曾在《法律的概念》中为驳斥奥斯丁的观点提出过法律中有“承认规则”即法律有连续性。历史法学派认为相信今天的法律“素材”是由整个先前的历史所由生的,因此也只能透过历史学的方式来理解。而庞德认为历史法学派所强调的“法是经验的条理化”和哲理法学派所强调的“法是理性的一种表现”这两种法的理论均表达了法的某种“真实性”,都有某种道理,但都不全面,所以庞德认为“只有经过理性考验的法才能坚持下来,只有基于经验或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宣言才能成为发的永久部分,经验由理性形成,而理性又受经验的考验”。美国的E·博登海默也曾经说过:“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改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些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紧紧结合在一起的粘合物,法律必须巧妙的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这种对于法的理论的更深刻的独创性的观点,不仅使庞德的社会控制的理论有了更直接和强大的理论支持,而且也使美国的以实用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的社会法学派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派登上法学理论领域的大舞台。

四、总结与反思

庞德的社会控制论在思想层次上最大的价值在于对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的强调,要求法律必须贴近生活。而他将社会控制、社会工程的概念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是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典范,在方法论上对法学研究影响深远。这也是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至今仍然具有无可替代价值的地方。

在本书中,庞德观点的洞见性和简洁性令人印象深刻。他对法学传统价值的肯定(虽然持很大程度上的保留态度)都表明他对法律发展的积极方向的乐观态度。今天,庞德的法律理论已经不在新鲜,他的很多观点都已经变成了老生常谈,但他对20世纪西方特别是美国法学发展方向的把握和遇见却已经基本应验。他关于法律必须社会效果,法律必须贴近生活,脱离形式的思想,对美国同时期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后来的批判法律运动有很大的影响。他将社会控制、社会工程的概念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是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典范,在方法论上改造了法学研究。他开阔的学术视野,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能力,树立了社会法学理论的一个里程碑。

本书的成书时间为二十世纪中叶,当时美国社会的现实与当今的中国社会很相似,都是在经历了一段经济快速发展后社会矛盾突显,庞德的以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想为基础的社会控制理论,抛弃对理想主义的过分憧憬与对抽象词汇的复杂解析,注重法律对于社会作用的实际功效,对于今天的中国建立法治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他对人性论的二元划分的做法,有利于我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对人性扬善抑恶的双重意义,也是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而“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我国今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庞德的这种选择法律的作法,有利于使我们充分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克服具体实践中轻视法律的想法,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作用。庞德在对利益的分类时认为法律所要优先考虑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刺激下,经济快速发展,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急速膨胀,呼吁社会对社会利益的关注,现在显然已经成为了时代潮流,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已经刻不容缓,环境立法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中国的发展历史正在实践着庞德的伟大预言。邓小平曾言“不论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这样的思想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是一种平实化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经济发展强调实用主义,作为控制社会的途径与工具,法在这样的条件下更应发挥实用主义的功能作用,但其终极导向必须是文明与进步。这样的认识与做法并非是忽视法的最高理想价值,忽视人类对于法的作用的原始憧憬,而是着眼于现实,寻找在现阶段探寻如何保护和维护最广泛的人类的利益,符合人类长远发展的最终利益。法既是理性,也是经验。中国的法治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理性思维提炼总结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的道路,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以实践检验我们的立法与制度,并在这一道路上不断的摸索与修正,“或有坎坷,或有艰辛”。但正如庞德所言:只有为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和被经验检验过了的理性才能使法律作为权威性的社会控制手段,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罗·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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