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医闹问题

时间:2022-12-28 19:35:03 浏览量:

摘 要 医疗事业关系到千千万万生命的利益,医患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看病难、看病贵是一直是困扰社会和众多患者的“梦魇”。人们逐渐把这个问题归咎于医院,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并进而引发医闹问题。近几年来,医闹问题愈演愈烈,从单纯的抗议升级为暴力事件,引发了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医闹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医闹问题解决的途径,对于确保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医患关系 医闹现状 医闹原因 救济途径 法律探讨

作者简介:方琳琳、徐杨康、袁鹏燕,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王江,河南科技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国际贸易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78-02

医疗事业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医疗的改革牵动千万人的心弦,政府虽然一直致力于改革医疗环境,但从实际上来看改革的成效却不显著,依旧是看病难、看病贵。一方面重压之下而又无限期望的老百姓日益对医疗服务不满,再加上媒体的关注和过度渲染,人们逐渐有意无意地把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归咎于医院和医护人员,医患关系急剧紧张;另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患者和院方关系,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使得医疗纠纷频繁而又激烈。

一、我国医闹问题现状

2006年中国医学会针对全国200家医院进行了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停尸医院行为三级医院里22起,二级医院里27起,一级医院里3起,未评审医院1起,总数是53起。几十人冲击医院行为,三级医院31起,总数是67起。打砸损害医院财务的,总数是97起。攻击威胁医生个人的,总数是207起。围困医院领导的,总数是119起。根据卫生部统计,日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个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大约是40起左右,而医闹和医患冲突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医患本应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尖锐对立。这种关系“异化”与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密切联系。一方面市场化导向的医疗改革带来了一些医疗机构的逐利倾向,不管是医生还是医院,都倾向于推高患者的就医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在医疗投入上欠账过多,有限的医疗资源往往优先满足一些特殊人群的需要,进而忽视了一般民众的正当利益和需要。就医疗机构内部而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在极大提高诊疗水平的同时,也呈现出过度专业化的色彩,患者及相关人员无从参与、无从了解,因而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双方很难取得共识,达成一个良好地解决方案。不仅如此,面对庞大的医疗机构、冗长的解决时间、高额的诉讼成本、缺乏第三方仲裁机构等等现状,一般患者的权利不仅无从保障,而且其声音也很难表达出来甚至被听到,内外交困之下,形形色色的医患对抗就由此滋生。

二、医闹产生的原因分析

医闹是指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经治疗出现重伤或死亡情况后引发医患双方的纠纷,患者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以非合法手段处理该纠纷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当前医疗保障水平仍较低。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投入不足依然存在。我国2009年医疗卫生事业开支约1.3万亿,仅占GDP的2.3%,低于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要求的3%。在2011年,全国医疗卫生支出6367亿元,仅占47.16万亿GDP总额的1.35%,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病人看病自费比例很高,遇到大病、复杂疾病时往往难以承受巨额的医疗开支,有的甚至倾家荡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对患者家属来说,不仅是人财两空,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第二,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沟通。美国医学院校联合会2012年2月在医学院学生入学考试中增加了社会学、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内容,以期通过加强医生的个人素养来增加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的机会。在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医生和患者之间严重缺乏沟通,进而产生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据一项调查显示,患者对与医护人员的关系表示信任的比例为43.8%,而医务人员认为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比例仅为25.96%。医患之间相互信任比例的差异显示,医生对医患纠纷具有更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以致他们在医疗过程中采取愈加循规蹈矩的手段防止问题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临床医学的进步。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众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认为出了事情就是医疗事故。医生和患者之间沟通不够,未能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以及一些疾病突然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患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医院不仅在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而且在医疗、药品价格、收费及治疗方案等方面也有绝对的信息垄断和控制权,而这些信息患者通常是很难明确地知悉。同时医生的告知权也没有充分履行。这就造成了信息与要求的不对称。而且有些医生缺乏道德修养,不顾患者病情大开药方,甚至在自己不能解决患者病情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告知患者家属以取得其理解,致使患者家属产生误解引发纠纷。

第四,法律解决途径不完善。一方面是目前的解决模式不足。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按照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一是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由于医院和患者之间地位、专业技术服务、财产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极不对称,医院容易利用自我优势进行自我辩解并推脱责任,导致患者很难与其协商。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居间调解。该《条例》虽然把之前由医学会对医疗事故做鉴定变成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做鉴定。但从实质上看,却是换汤不换药,很难取得患者及社会大众的信任。三是诉讼。在我国,司法诉讼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没有显著的成效。患者大多数对有关医学问题、诉讼程序、法律风险没有一个清醒的、全面的认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诉讼程序的繁杂。另一方面,缺少中立组织。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不能从各种渠道得到相关的消息,也没有相关的组织为其提供建议并保护、支持其正当权益,以致于患者处于孤立局面。

第五,司法适用上的“二元制”。一个医疗侵权案件,法院有时候会面临是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矛盾。一个地方适用解释,另一地方则可能适用办法,其结果可能是,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但获得的赔偿却不相同。《侵权责任法》虽然目的是要消除司法适用的二元制,但各地法院适用法律的情况千奇百怪。当前,我国医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不规范、不统一,再加上法官的理解、认识的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医闹的解决途径

(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首先,建立政府主导公共医疗的体制。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公共医疗理念,确保不因公民个人的经济原因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政府要加大在医疗卫生事业上的财政投入,确保公共医疗服务事业正常运转。其次,推行全民医保,排除部分地区、部分公民的特权,力求把医疗保险覆盖到全社会每个公民,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再次,严格控制药品价格,建立药品价格监督机构,监督价格实行过程,防范中间费用的发生。

(二)加强医患双方沟通理解

医生应普遍学习人文道德、伦理知识及沟通技巧,用仁爱之心对待病人,技术上做到精益求精;并且积极学习《执业医师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做到懂法、守法,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生应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及时告知患者相关医疗信息和相关权益,使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三)建立多方位的解决渠道

第一,建立多渠道“减震器”,使患者投诉有门。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受理患者的投诉,给予患者相关的意见,患者往往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这就造成了患者面对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私力救济,而不是寻求公力救济的解决。在这方面德国、香港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在德国,有一个叫做“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机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调解处的工作人员有法律人士和医生组成。在香港则设有公共投诉委员会受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或医疗纠纷的投诉。第二,建立维护医生权益的医生保护协会。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公众的认知存在偏差,把矛头一致指向医生。因受科学发展的限制,医学还有相当的未知领域,还有许多无法解释的医学难题,同时,医学上的“双重性”是伴随着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从许多临床实例来看,医生的初衷是好的,但结果是无法预料的。然而,许多患者及其亲属不能理解,自我认为是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无理取闹。因此,保护医生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也成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四)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研究及司法实务中,不难发现要想根本解决医疗纠纷任重而道远,其原因就在于法院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宪法》虽然赋予法院独立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的权利,但在实际履行中,却是困难重重。首先,并没有一个监督机构监督法院行使职权。有时即便医疗机构没有责任,法院也会判决被告获得赔偿。检察院行使监督权仅仅限于有关刑事案件,很少对民事案件行使监督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程序的不公正,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浪费了诉讼资源。其次是法院行使职权会受到种种限制。比如法院可能会基于案件的社会影响、上级的指示从而在审判时犹豫不决,不能及时作出决定,或者草率地作出和解以期案件能够尽快完结。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有损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导致法院逐渐丧失权威性。在我国,公立医院往往被看做是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与医院的纠纷实际上也是对政府的纠纷,政府协调往往取代了法院判决,政府有时反应过激,有时重视不够。在很大程度上,案件的处理不在取决于案件本身,而是民众抗议的程度有多激烈。这对政府的权威性是一个严重冲击,由法律操作灵活性的不确定,带来人们对法律前景的担忧。从司法实务中,当发生纠纷时,人们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冷静看待问题,没有与院方及时沟通,而且也没有意识到私权救济的违法性,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采用非合法手段即野蛮粗暴维权,草率解决纠纷。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及时、合法、有效地维权。其次,政府还应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积极兴建各种公益教育机构、法律宣传教育机构,培养法律人才,提高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鼓励人们参加、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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