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现状及加强监管的建议

时间:2023-01-01 21:30:02 浏览量:

继“活期宝”、“余额宝”等宝宝军团在社会上引发了热潮之后,金融网络化的问题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互联网正在革命性地改变着传统金融的面貌,改变着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分析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体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网络金融监管建议

目前在我国国内几乎所有的大中型金融机构都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和网上金融业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理财等网络金融业务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金融的发展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务的主流形态,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现代化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

(一)更全面的网络金融服务和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创新

伴随着基于庞大数据库和数据处理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网络金融服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发展空间和改进空间,因此,我国在日渐成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下,在日益激烈的金融行业竞争中,为了能够保持竞争力,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更全面的网络金融服务和更为丰富的网络金融产品必将出现,从而不断推动网络金融的发展。

(二)一体化的服务平台的打造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和网络的编辑,网络金融客户必将需要将所有相关业务融为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即只需有一个界面,就可以满足网络金融客户的绝大部分需求。因此,为了满足这个需求,我国将致力于打造一体化的网络金融服务系统,同时,为了使客户能有多样化的产品选择,金融机构也必将加快重组、兼并的步伐,充分吸收和融合相关资源,从而不断丰富网络金融产品,打造一体化的服务平台。

(三)被广泛认同的服务品牌的出现

在不久的将来,网络金融必将成为客户使用金融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服务提供者出现,客户也必将对其进行甄选,这也就要求网络金融提供者的品牌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这种品牌将是客户对网络金融服务质量的认可,因此,基于信誉、安全、规模、技术甚至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经营方式的品牌战略将是未来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网络金融服务

网络金融的工作环境决定了需要在网络间进行数据的传输与交换,因此网络金融服务的标准化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由于网络金融服务商的增多,为客户提供具有个性化的服务也必将是大势所趋,这就要求我国的网络金融服务商根据不同客户的交易偏好等因素,为客户制订个性化的服务产品,从而不断满足不同客户主体的需要,加深网络金融服务的根植性。

二、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划

各金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等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成为金融业新的风险因素。

(二)网络金融业务整体经营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只是在网上做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把网络当成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没有充分发掘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同时我国网络金融存在业务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许多金融机构只是在自己的网站和网页上提供金融产品及服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这样不仅会影响到网络金融业务的整体推进,还有可能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及健康发展。

(三)网络金融立法滞后

我国此类法律法规目前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关于鼓励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条例》、《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几部法规,涉及的仅仅是网络金融业务的一小部分,而且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差。另外,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金融发展方面,意识则仍比较淡薄。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的限制

这种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严格划分了网络金融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无法开展“网络金融超市”服务,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到“网络金融超市”带来的便利,既造成了网络金融效用的巨大损失,也制约了网络金融的发展。

三、加强网络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将网络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的重点放在统一规划网络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机构提高网络金融业务经营水平、防范和化解网络金融风险上。同时密切关注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最新发展及其创新动态,主动吸收引进网络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加强国际网络金融监管合作。

(二)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部门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金融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开发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确保金融监管手段能够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

(三)加快网络金融立法,改进金融运行规则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尽快就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安全认证、技术标准、控制权的法律责任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制定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金融和在线支付的操作标准及法律规范。

(四)改变原有的金融经营模式

网络金融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促使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这与当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存在着较为激烈的冲突。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向“混业经营、统一管理”的转化是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也是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了这一转变。

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进入网络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金融的经营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步实现金融业务全能化。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银行:2l世纪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J].金融与保险,2000,(11).

[2]张晨.网络金融对我国中央银行职能的影响和对策[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21).

[3]靳景玉,唐平.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理论的影响研究[J].学术论坛,2008,(4).

推荐访问:现状及 监管 建议 我国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