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噪声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研究

时间:2023-01-03 11:10:05 浏览量:

摘 要:针对国家标准GB/T 10491-89《轻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噪声值及测量方法》年代久远,不能适应现在燃气轮机成套设备的应用的实际情况,本着体现出当今燃气轮机设备的制造技术发展水平的原则,在关注环境和社会和谐方面对燃气轮机设备噪声级限定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对噪声级限定值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补充。另外,还对背景噪声的测量环境要求、背景噪声对实测数据的修正以及测量仪器的精度要求等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关键词:噪声;噪声级限定值;噪声测量

1 引言

当前,人们越来越关注的是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对周围环境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人们对噪声所产生危害的认识不断提高,对各类大型设备的噪声影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产生噪声的燃气轮机设备,我们必须对其噪声级限定值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2 修订内容及说明

2.1 标准名称。根据采用ISO 11086的国家标准GB/T 15135《燃气轮机 词汇》中的定义——以航空涡轮发动机为基础改型、发展派生而成的非航空用途的一种轻型燃气轮机称为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将标准的名称改为《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噪声值及测量方法》。

2.2 标准结构。根据GB/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规范了标准的层次结构,增加了目次和前言,并将第1章、第2章和第3章的标题分别改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和定义”。

2.3 名词术语。原标准所规定的噪声标准值,事实上就是允许的噪声最大值,也就是噪声的限定值。为了明确起见,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燃气轮机噪声》的规定,将“噪声的标准值”改为“噪声级限定值”。

2.4 噪声级限定值

2.4.1 原标准表述噪声级限定值时,没有明确说明燃气轮机运行状态,本标准在限定燃气轮机噪声级限定值时,增加了“燃气轮机在满负荷稳定运行时”的规定,即本标准不考虑燃气轮机起机、停机及增、减负荷时的暂态噪声超标。

2.4.2 原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运行时,距隔声罩外1m处的噪声级不得大于90 dB(A);距隔声罩外120m处的噪声级不得大于60dB(A)。本标准规定:燃气轮机满负荷稳定运行时,距隔声罩外1m处的平均噪声级不应大于 85 dB(A),距隔声罩外120m处的噪声级不得大于60dB(A)保持不变。

2.4.3 本标准限定燃气轮机噪声级限定值时,在原标准“噪声级”前增加了“平均”二字,即本标准规定的是根据燃气轮机周围多个测点实测值,求得的机组平均噪声级。

2.4.4 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补充规定了燃气轮机隔声罩外1m处噪声级的限定值应根据机组安装的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考虑机组隔声罩至厂界的距离以及在噪声传播途径上燃气轮机厂房或声屏障隔声的影响,经计算后由采购方提出并与制造厂协商后确定。

2.4.5 取消了原标准中“单台燃机设备在机房内运行时,可不设隔声罩”的规定。

2.4.6 为了满足厂界或环境噪声的要求,本标准补充了对燃气轮机进气口、排气扩散段、机壳通风口和烟囱出口1m处的噪声级限定值应作出规定的条款。

2.4.7 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的规定,本标准补充了燃气轮机噪声级限定值的适用范围:采购方技术文件应明确说明噪声级限定值的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外,噪声级限定值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态噪声源以及不与燃气轮机联合工作的设备产生的噪声源。如果用于同时运行的多台机组,应明确说明机组台数;如果用于安装在厂房内的联合循环装置,应说明厂房内外安装的装置包含的其他各种设备;如果装置包括的全部设备不是由单一承包商供货,合同规定的噪声级限定值仅适用于该承包商提供的设备。这时,采购方需在考虑全部噪声源辐射的基础上规定噪声级限定值。

2.5 噪声测量

2.5.1 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的规定,将原标准的“在距隔声罩或围护结构以及传声器5λ距离范围内,若有反射面积超过3m×3m的反射物,测量报告中也应予以注明。”改为“在距隔声罩d+5λ距离范围内,若有反射面积超过10m2的反射物,测量报告中也应予以注明。”

2.5.2 考虑到近年来环境的背景噪声值越来越大,燃气轮机运行时测量的A声级与背景噪声A声级之差至少大于6dB,在许多地方已难以做到,本次修订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并征求声学专家意见,将原标准的“燃机设备运行时测量的A声级与背景噪声A声级之差至少大于6dB”的规定改为“背景噪声级至少比装置运行时测得的噪声小3dB,最好小6dB~10dB以上。这个规定可以通过改变测量时间或测点位置达到。”

2.5.3 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并征求声学专家意见,将“风速”改为“大气条件”。风速从原标准要求的应小于6m/s,改为“在雨雪天气或离地面1.5m处平均风速超过5m/s时,不应测量。风速小于5m/s时,应使用风罩降低风的影响。”此外还考虑了温度、湿度的影响:避免现场温度、湿度的反常状态。为使温度梯度的异常影响减到最小,建议在多云天气或夜间测量。

2.5.4 因声级记录仪已被淘汰,现有声级计带有积分记录功能,故删去“若采用声级记录仪记录数据,应考虑与声级计和倍频程滤波器配套使用和系统校准。”

2.5.5 根据声学仪器专家意见,“声级校准器”应称为“声校准器”。其“精度优于±0.5dB”,改为“精度优于1级(即±0.3dB)”。另外,声校准器已包括活塞发声器,故删去 “或已知声压级的活塞发声器”。

2.5.6 近年来,国产声级计的精度已有所提高,根据声学仪器专家意见,将原标准规定的“两次校准值相差不得超过1dB。”现改为“两次校准值相差不得超过0.5dB。”

2.5.7 近年来,国产声级计已从指针式升级换代为数字式了,故将 “指针摆动”改为“读数”。

2.5.8 根据声学仪器专家意见,补充测量要求:“在观察周期内,等时间间隔读取5~10个数,取其平均值。也可使用积分声级计,直接测量一段时间内(如10s)的噪声平均值。”

2.6 数据处理

2.6.1 在数据修正要求中,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删去“当燃机设备运行时A声级与背景噪声A声级之差小于6dB时,应对背景噪声源采取措施后,重新测量。”的规定,重新规定为“当背景噪声A声级比燃气轮机运行时实测的A声级小3dB~10dB时,应按(背景噪声对燃机设备运行时实测的A声级的修正值)对燃气轮机运行时实测的A声级进行修正。”

2.6.2 对于“数据的平均计算”,原标准规定,“测得的数据相差在3dB范围内,其平均值可按测量的数据算术平均计算。”参照国家标准GB14098-93,重新规定为“如果测得的数据如相差在5dB范围内,其平均值可按测量的数据算术平均计算。”

3 结束语

以上内容的修改,既考虑了燃氣轮机机组环保方面的要求,又考虑了燃气轮机设备制造技术方面的发展水平,同时也考虑到与国际燃气轮机设备接轨问题。

本标准的修订,充分体现当今燃气轮机设备制造的技术发展水平,并顺应燃气轮机设备制造业发展趋势,更为关注环境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娄马宝.GB/T 15135-2002燃气轮机 词汇[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周达三.GB/T 14098-1993 燃气轮机 噪声[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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